公判讨薪农民工是一次很任性的司法活动

以下是刊发在长江网和红网上的两篇相关评论 :

长江网:公判讨薪农民工是一次很任性的司法活动

文/钱桂林

3月16日,四川阆中市人民法院在阆中市江南镇举行公开宣判大会,集中宣判一起妨害公务案,8名被告讨薪农民工分别被判处6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两名宣告缓刑。不少网友表示“公判大会”这种方式不可取。记者就此事致电阆中法院,对方表示“正在开会研究”中。但截至发稿,仍未获得阆中法院的正面回应。官网已撤下相关报道。(3月18日 新京报)

阆中市人民法院对8名被告讨薪农民工举行公开宣判大会,非但没有引来舆论的一片喝彩,反而招致不少人的质疑,官网不得不撤下相关报道。

首先,被公判的农民工罪行畸轻,不值得法院借此案来强烈震慑社会。8名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长时间在交通要道上对民警进行挟持,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但他们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有5人属于主动投案自首。从判决结果来看,8名被告人被从轻处罚,判处其6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两人适用缓刑。应该说,这8人并非罪大恶极之人,为什么要在大庭广众之下成为震慑社会的典型?

其次,公判违法讨薪农民工,有违审判公开的宗旨。我国法律中的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规定此原则的目的之一就是维护审判的公平正义,但像阆中人民法院这样,以威慑社会公众为目的的“示众”或变相“示众”的做法不可取,因为这脱离了审判公开的宗旨。

再者,公判违法讨薪农民工,对被告人的人权造成一定的侵害。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即便是罪不容赦之人,也拥有起码的人权,包括隐私权、人格权等等。很显然,阆中人民法院召开公判大会与人权保护不相符,这样做自然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人格权,有违法治精神,有悖人本社会。

农民工屡屡被欠薪,是真真切切的社会弱势群体,尽管某些农民工的讨薪方式欠妥,但他们仍是值得关注和同情的对象,人民法院应该给予尽可能多的司法关怀和保护。可以讲,阆中人民法院召开公判大会,是一次很任性的司法活动,社会影响和反响相当不好。但愿公判一类的司法行为还是不要出现为好。

红网:“阆中公判讨薪民工”的未竟之问

文/刘孙恒

3月16日,四川阆中市人民法院在阆中市江南镇公开宣判一起妨害公务案,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两名宣告缓刑。至此,这起在当地轰动一时的农民工讨薪演变为妨害公务的事件尘埃落定,8名被告人均对自己不理智的行为追悔莫及,事件也再次敲响了理性维权的警钟。(3月17日财经网)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所以在一个法治社会,任何触犯法律的行为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即便是个人权益受到侵害,也应采取法律途径、理性维权,千万不得采取非法行为。然而,具体至“阆中公判讨薪民工”一事,虽然的确是民工扰乱公共秩序、侵害民警人身权益在先,应该服法,但依旧有些问题让人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最让人不解的是为何要公开审判?众目睽睽之下,让闹事民工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制裁,确实有警示的效果,但是这种公捕、公判、公拘的行为,其实是一种陋习。正是如此,早在1988年,国家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就已发布《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将公捕公判和游街示众扫进了历史垃圾桶。进一步说,我国《宪法》第38条明言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那么将闹事民工示众的权力又是谁赋予的?

“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所以更大的疑虑是,在民工讨薪无果之前,政府有没有穷尽权力帮忙?在审判闹事民工之前,欠薪者拖欠百余名民工的工资问题解决了没有?又有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毕竟,从情理上讲,没有欠薪哪有讨薪,欠薪显得罪加一等。从法理上说,早在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已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俗称恶意欠薪罪)的法律适用标准。

新闻中只字未提欠薪者的事。如果在公开审判闹事民工之前,欠薪者依旧逍遥法外,唯有让人对闹事民工一声叹息:你们为何要选择最笨的方法呢?网络发达的年代不知道作秀、搞行为艺术啊?实在不行也可以采取“牺牲一个成全百人”的方法嘛,想必你们也知道“大闹大解决”的道理——只是,悲哀之情更加的溢于言表。

公判讨薪农民工

今天,法治进步是看得见的,尤其是自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来,法治建设更是全面提速。上至设立“国家宪法日”,下至“庭审去囚服”,尊重公民权利、维护法律尊严,体现出足够的制度诚意。但是,时而死灰复燃的公捕公判仍然让人心生寒意。也就是说,如果不讲求“程序正义”,不严格恪守法律程序,不尊重“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仅有的“警示”,不是叫人们理性维权,不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是近似于一种“恶示范”。比方说,可以如上所述用近乎魔幻的行为艺术呼吁社会关注。(来源:澎湃新闻) netease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网

杂谈最后更新:2020-2-16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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