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网新设备启动规范

北京电网新设备启动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电网新设备的启动投运工作,加强新设备启动的全过程管理,保证电网安全及新设备的顺利投产,根据《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国家经贸委 2001年10月8日发布)、《北京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等有关规程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新设备为: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发、输、变、配电一、二次设备。二次设备应随一次设备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运。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电网 10kV 及以上系统新设备启动投运全过程的调度管理。与北京电网新设备投运有关的各部门和单位均须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四条 为保证新设备的顺利投产及投产后电网的安全运行,调度机构应尽早介入所辖电网的工程建设工作,全过程参与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和工程验收等工作。有关单位应提前向调度机构提供工程有关技术资料,并邀请调度机构派专业人员参加上述工作。

第五条 调度机构参加有关单位组织召开的电网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会议,提出专业意见。

主要审核内容包括:

(一)电源线路、厂站电气主接线、设备容量及技术参数等的合理性;

(二)新建、改扩建工程设计说明及过渡方案;

(三)对电网运行方式的影响;

(四)无功补偿设备的配置;

(五)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自动化及电量自动采集等二次系统配置及接入方案;

(六)发电厂并网方式、并解列点等;

(七)可行性研究阶段按设备调度编号原则确定厂站名称,并初步确定调度管辖范围;

(八)初步设计阶段按设备调度编号原则确定线路名称。

第六条 工程组织单位应在启动3个月前向调度机构各专业报送有关技术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35kV及以下工程应至少提前1个月报送。

第七条 工程组织单位报送资料时应向相应调度机构推荐主要设备的调度命名及编号,调度机构应在收到完整的有关资料后15日内回复意见。

第八条 各地调调度范围内110kV及以上设备的基改建方案必须征求市调意见。

第九条 参加电网统一调度的多电源客户变电站、开闭站、配电室应加装闭锁回路,禁止并路倒闸,确需并路倒闸操作的,须加装有选择性的合环保护,并经调度机构批准。

第十条 不参加电网统一调度的多电源客户变电站、开闭站、配电室原则上不加装联络设备,如确需加装联络设备,应加装闭锁回路,禁止并路倒闸。

第三章 新设备投运启动会

第十一条 启动会召开前,工程组织单位应组织协调施工单位、运行单位与调试单位共同编制新设备启动投产方案。

启动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述:工程概述应简要描述基建工程的概况,互相关联而又需要分步进行的基改扩建投产项目应该详细说明其前因后果,工程组织单位负责准确了解整个工程的具体项目细节;

(二)计划启动时间:设备启动投产时间如果尚未确定的话,其具体日期可作空置处理;

(三)新设备调度命名与编号:由调度机构对新投产设备确定的调度命名与编号;

(四)设备启动范围:本次工程准备接入系统的一、二次电气设备,输电线路与开关应分开说明,主变本体与主变各侧开关应分开说明,一、二次设备应分开说明;

(五)启动前有关停电施工安排:本次工程新设备投产操作前需要进行的有关运行厂站线路停电施工计划安排,若需在启动过程中安排参数测量工作,也应进行说明;

(六)设备启动顺序纲要:设备启动投产过程的送电及操作顺序概述;

(七)电网稳定计算:本次启动过程中必要的电网稳定计算和说明;

(八)涉及机组启动并网时,还应提供机组的启动调试方案。

第十二条 新设备启动方案初稿经工程组织单位审核后,于启动会召开3日前上报相关调度机构。启动会召开后3日内,工程组织单位应将正式启动方案报送调度机构。

第十三条 工程组织单位应在新设备启动投运前1个月组织召开启动会,相关调度机构派专业人员参会。35kV及以下工程应至少提前10天。

启动会审核新设备启动投产方案,并决定以下内容:

(一)过渡方案、试运行、试验计划、新设备预定投入运行的日期、流程;

(二)发、输、变、配、电缆、客户等设备启动的现场负责人;

(三)本次启动需要充电的设备范围,有待用间隔时需要确定待用间隔的范围;

(四)核相位置、保护测向量方式及要求;

(五)新设备正式调度命名;

(六)通信设备及光缆的初验测试资料;

(七)自动化调试传动验收计划及资料;

(八)客户变电站运行人员名单;

(九)发电机组的启动并网方式等;

(十)新设备投产过程特殊要求及规定。

第十四条 新设备启动会召开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向调度机构报送完整、正确的工程相关技术资料,并经调度机构确认;

(二)新设备启动投产方案已经过工程组织单位审核,并报送相关调度机构;

(三)启动会召开后,若工程相关技术资料或启动投产方案有变化影响本次正常启动的,须重新召开启动会。

第四章 新设备启动投运前工作

第十五条 调度机构根据报送的图纸资料及启动会确定的内容,开展调度管辖范围内新设备的投运批准书编制工作。批准书的内容包括:调度范围划分、调度设备编号、正常运行方式、运行维护单位、送电程序、核相位置、保护测向量方式及要求、主要设备规范及技术参数等。

第十六条 各地调调度的110kV及以上变电站或线路、220kV变电站的10kV及以上出线投入运行的批准书、协议书,必须在送电3个工作日前报市调备案。

第十七条 新设备投运批准书应在新设备启动投入运行3日前下发给有关单位,下发前应经调度机构调度、方式、保护、自动化各专业审核会签,调度机构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调度机构根据报送的图纸资料及启动会确定的内容开展继电保护和安自装置定值计算整定工作,施工单位收到定值单后应会同运行单位尽快进行整定调试,发现问题应立即与调度机构整定计算人员联系。

第十九条 自动化新设备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前应完成工厂验收、现场验收及远动设备联调。远动设备联调前20天,工程组织单位负责提供符合自动化系统信息优化原则要求的信息量表,所提供信息量表不符合原则的应提交说明,并由调度机构审核、确认。远动设备联调前10天,工程组织单位向调度机构报送审核完毕的信息量表及调度自动化系统用户化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工程组织单位负责联调工作组织协调,调度机构负责配合。

第二十条 新设备启动投运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有设备均验收合格,具备投运条件;

(二)新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已由业主单位明确,客户变电站需书面报调度机构备案;

(三)所需资料已齐全,参数测量工作已结束,并以书面形式提交调度部门,启动方案中明确需在启动过程中安排测量的参数除外;

(四)已进行必要的稳定计算校核;

(五)已签订所需的并网调度协议;

(六)有关调度运行资料已修改;

(七)新建变电站或发电厂的运行人员已经资格认证,并报调度机构备案;

(八)新设备调度编号已下达并经现场执行;

(九)继电保护、安自装置等二次设备已按定值单要求整定调试完毕,有关通道的对调已完成;

(十)继电保护故障信息系统子站与主站联调已完成;

(十一)通信系统、通信业务已调试完成,通信设备已接入网管监控;

(十二)自动化图形绘制完毕并与实际情况一致,调度自动化系统相关参数修改完毕,远动及其相关设备已通过验收,调度模拟屏、调度自动化SCADA画面及遥测、遥信测点信息表已修改完毕,实时信息已准确传送到调度端;

(十三)投运后纳入调度机构监控运行的所有设备,厂站值班员已与调度值班员核对调度自动化系统接线图启动范围内所有一次设备状态和监视信号均正确。

第五章 新设备启动原则

第二十一条 开关间隔启动原则

(一)待用间隔启动时,由运行人员负责对待用间隔进行全电压冲击,启动过程中何时冲击应在新设备启动批准书中明确。待用间隔设备冲击时开关刀闸应在合入位置(无出线),小车开关冲击时小车应在运行位置,开关在合入位置,冲击无问题后将待用间隔转为冷备用状态;

(二)厂站自行管理的设备需要冲击的由运行人员自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 线路启动原则

(一)新线路启动时应全电压冲击三次,已运行线路改造后启动冲击一次,冲击时线路保护应投入;

(二)220kV变电站第一回线路启动送电时,在三相全电压冲击前,应进行单相送电和站内设备定相工作;

(三)有核相要求的必须及时核相,核相正确后有条件的应试环一次;

(四)对新建和改建的线路启动送电之前,应停用线路重合闸,待设备启动结束之后,再投入;

(五)线路保护需要测向量的,在线路冲击完带负荷前应退出,带负荷测向量无问题后再投入。已运行枢纽变电站新出线路启动送电时,上述保护可以不退。

第二十三条 变压器启动原则

(一)新变压器启动时应全电压冲击五次,大修后变压器冲击三次,冲击时变压器保护应投入;

(二)冲击完成后,新变压器中低压侧必须核相,变压器带负荷前需将变压器差动保护停用后测向量,向量无问题后将变压器差动保护投入。

第二十四条 母线设备启动原则

(一)新母线设备启动时,应对母线设备全电压冲击三次;

(二)在原母线上,新设备投入或旧设备改造,送电时保护需要测向量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对于单母线、单母线分段、110kV双母线接线,送电合开关前应先将母差保护停用,测向量无问题后再投入。

对于220kV双母线接线,原则上采用母联串代方式送电。带环网线路时,带负荷后倒停两套母差保护测向量无问题后再投入;带负荷线路时,带负荷前停两套母差保护,测向量无问题后再投入;合环运行的负荷线路按环网线路执行。国调(分部)有特殊要求时,按照国调(分部)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机组并网启动原则

(一)新机组并网前,设备运行维护单位负责做好新机组的各种试验并满足并网运行条件;

(二)发电机短路试验,空载试验,假同期试验由电厂负责,电网调度部门配合调整做上述试验时的电网方式;

(三)新机组同期并网后,发变组有关保护需测向量。

第六章 新设备启动过程中要求及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应及时按批准书要求的时间、内容向值班调度员报告待启动设备已经具备送电条件,双方核对设备拉合位置。

第二十七条 客户变电站第一次送电投入系统运行时,客户侧设备是否具备送电条件,由相关供电公司用电部门负责向所属地调值班调度员报告,新设备送电后再移交给客户。若为市调调度的客户变电站,则在用电部门向所属地调值班调度员报告后,由所属地调值班调度员报告市调值班调度员。

第二十八条 运行单位向值班调度员汇报新设备具备启动条件后(指调度管辖设备),该新设备即纳入调度管理,未经值班调度员下达指令或许可,不得进行任何操作和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退运的设备重新启动投入运行前,现场应无任何地线。在检修状态下退运的设备,在重新启动前应由工程组织单位负责组织落实现场拆除所有地线(含拉开接地刀闸)。

第三十条 值班调度员与厂站值班运行人员双方须核对保护定值单无误后,由厂站值班运行人员按调度继电保护定值单及新设备投运批准书要求将继电保护装置投入运行,有特殊要求时,由值班调度员下令停投相关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应根据调度指令投停。

第三十一条 新设备启动应严格按照新设备投运批准书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限制,无法按启动原则执行时,应报请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作为特例处理,如需对新设备投运批准书进行变动,必须经编制该批准书的调度机构同意,现场和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十二条 各地调调度的220kV变电站10kV及以上出线送电时,在送电程序中,必须先报市调,确认相应母线无问题并征得市调同意后方可执行送电程序,送电结束后应及时报市调。

第三十三条 新设备的送电涉及到上级及相邻调度范围内设备时,应按要求提前向上级及相邻调度提出启动计划及停电检修票申请。

第三十四条 新设备的送电一律使用单项命令或逐项命令,不得使用综合命令。

第三十五条 新建变电站的启动送电,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调度集中下令、现场分步执行或者变电站现场调试启动等模式。

第七章 新设备投运后工作

第三十六条 新投产一次设备实测参数在启动过程中进行测量的,工程组织单位应在电网新设备投运后3日内报送相关调度机构。

第三十七条 自动化新设备投入运行1个月内,自动化项目施工单位应向运行单位和调度机构提交自动化新设备竣工资料。

第三十八条 新厂站投运后1个月内,运行单位应将厂站现场运行规程、反事故预案报送调度机构备案。

第三十九条 调度机构应每季度对新设备启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召开新设备启动情况总结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范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调度控制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填写信息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